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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蔡霞:怎样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2009年09月21日 来源:《北京日报》
   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如胡锦涛同志强调的,“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认真 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从党内生活的实践 看,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最主要的是充分实现党员的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几个方面。
  一、党员的选择权是以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充分运用为体现的
   党内权力为全体党员所共有,党内民主选举是党员委托授予权力的法理途径。党章明确规定,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经选举而产生,党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党的十六大以来,探索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有一些地方基层党内选举的进退兴废取决于领导意志。同时,尽管党内制定实行了《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了招聘、考试、竞岗、公示等改革尝试,但一些地方的吏治腐败和不正之风依然比较严重,用人“潜规则”依然大行其道。究其原 因:除了还没有完全克服把战争时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任用干部方式等同于党管干部原则的惯性思维影响外,很重要的是有关制度规定中没能充分体现党员的民主 权利。就目前已经制定的条例规定看,基本上是权力为主导、以有限放开为考虑,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部门操作、上级评价,参考性象征性地听取党员意见等,都容 易给一些干部操弄条例搞用人腐败披上合法外衣以机会。
  因此,落实党员的选择权,需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在候选人提名、组织考察、党员 评议、选举操作程序等环节上进一步加大探索力度,把候选人提名交给党员和群众,提升党员群众的评议意见在决定干部任用中的权重,保护党员独立表达选举意 志,并对已有制度中的含混语言作出明晰规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性的干部调动,使党内民主选举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权威性。
  二、知情权是党员作为党内的主人参与党内事务,实现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
  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事业,要依靠全体党员的同心同德、精诚奋斗。为此,党组织有责任高度重视党务公开,使党员充分了解情况。如果党员不能很好实现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一方面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就被自然削弱,另一方面难以充分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们党是从战争年代走过来的,当时斗争的残酷性使得党内保密异常重要。但今天还延续与放大战争年代的党内保密观念,就可能为某些干部剥夺党员知情权找到 合法借口。同时,由于缺乏党员知情权的明确规定,因而党务是否公开和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主要由“权力意志”决定。事实上,有的地方党组织对无关轻重的事搞 公开,而对重大问题或敏感的事则借保密之名,本该告知的也不向党员告知;也有的搞前半截公开,后半截保密。比如,在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时,需要党员投推 荐票但不当场公布推荐票数情况;评议领导干部时,需要党员在评议卷上画钩但不让党员知道评议结果,等等。结果,党员就成了党内事务的被动接受者和执行工 具。
  三、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最基本内容和最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修改后的党 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现在需要尽快制定党务公开的具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党务公开的基本 原则、公开事项、公开方式与途径、公开时限等,以杜绝党务公开中的随意性,逐步做到事关全党的重大问题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向全党公开,给广大党 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恩格斯在1890年指出:“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卷第435页)列宁曾经强调过决策酝酿时党内要有“讨论自由”,决议形成后全党必须“行动一致”。
   推进党内民主,实现党员的参与权,需要在多方面作出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是重大问题在党内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营造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讨论氛围。在这方面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好经验好做法。比如,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前半年,就把党的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做的工作报告草稿下发到基层 支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有的政党在党章修改中用2年时间在全党各个基层组织进行反复讨论,最终在充分征集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全党对党章修改的一致。
  四、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还必须在充分行使监督权方面体现出来
  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工作职权是由党员委托授予的,党内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员的批评和监督。实践证明,党员能否在党内充分自由地发表意见、党内是否具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氛围,是判断党内民主状况、衡量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健康的主要标志。
   从党章和党内有关制度看,尽管阐明了党员对党内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拥有监督权,尽管有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但是还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性 规定,党员难以切实行使监督权。比如,党员要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督就必须知情,当知情权无法保障时就谈不上有效监督;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写进了党内质询、审计、罢免、撤换等条文,但目前还缺乏一系列具体操作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党员的权利;比如,有的党组织往往以工作安排等名 目,虚化或淡化质询、审计、罢免等制度规定,造成党员事实上难以有效制约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再比如,党员在因行使监督权而遭受打击报复时,难以得到强力 有效的党内权利救济,致使党员遭受严重侵权而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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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理论前瞻 日期:2009/10/23 查看:1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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