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南京市玄武区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集合校友之力回报母校,为南京市第九中学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全部来源于南京市第九中学校友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南京碑亭巷51号南京市第九中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南京市第九中学资助自强不息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南京市第九中学中德体兼备、学有所长的优秀学生;
(三)奖励南京市第九中学中勤勉尽责、德艺双馨的教职员工;
(四)协助南京市第九中学开展符合校训的各项活动;
(五)为南京市第九中学的各项建设提供帮助。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担任理事时应年满25周岁,且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合法身份和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名誉、热爱祖国、热爱学校;
(四)曾经或现在就读于、任教于、任职于南京市第九中学或相关连的学校;
(五)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和主要发起人,或能够为本基金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人士;
(六)自第二届理事会起,新任理事需获得原有理事会至少两位理事的提名;
(七)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士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主要发起人及南京市第九中学校领导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主要发起人及南京市第九中学校领导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任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结果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任期内临时罢免或新任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免结果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理事会的各项决策;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不得利用基金会开展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四)不得开展有损基金会宗旨和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开展有损于南京市第九中学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基金会谋求私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提名、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制订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核决定基金会下属评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议事规则、计划目标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审核决定基金会下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人员构成、行事规则、计划目标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3位及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如理事长不能行使召集职责,由提议理事负责召集及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3位及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提名、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理事会认定的重大募捐和捐赠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变更基金会下属评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六)变更基金会下属评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后存档。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业务主管部门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现任理事、理事的亲属不得任职监事,基金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任职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需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基金会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督促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应规章制度;
(二)监事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现任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或冲突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现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有不良名誉或不良嗜好的;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相应职位,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非中国公民或中国公民但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少于9个月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形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基金会参加各项活动;
(五)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拟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理事会的授权,组织各委员会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五)协调各委员会、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年度工作报告;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主要行政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各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报理事会审批;
(八)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为:
(一)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的自愿捐赠;
(二)捐赠资产的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可以进行投资管理。相应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法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和收入。如捐赠协议中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相应约定使用,但相应使用方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如捐赠的物资无法直接用于捐赠目的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时,可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各项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二)能够合法提高基金会财产和收入规模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维持基金会运作的必要开支;
(四)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和收入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每年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维持本基金会运作的行政办公支出总和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南京地区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由理事会授权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和资助计划。评审委员会设委员3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评审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由理事会另行制订管理办法予以明确。评审标准、资助计划以及落实情况、项目申请、评审程序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人和发起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或款项的使用和投资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和发起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回复。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或款项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助款项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受助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募集捐赠、投资管理和公益资助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设委员3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由理事会另行制订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负责人1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委员会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相关结果需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会财产或投资资产明细、捐赠者名册、捐赠款项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终止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由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终止,应当经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或资助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章程修改及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现任理事发起,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发起、表决结果均应记录在案、存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章程修改结果,应在理事会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章程经2014年4月13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第一届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玄武区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