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可向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听从老师的正确教导,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并实施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评价制度,坚持“以奖励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校对各类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帮助和惩处。
(一)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常规奖项。此外学校还与中共梅园新村纪念馆以及孙中山纪念馆共同设立邓颖超班、邓颖超奖学金、孙中山班、孙中山奖教奖学金,表彰奖励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学生个人。在学校知名校友的大力支持下,学校成立了“玄武区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德基基金会”、“杨德广助学奖学金”、“胡学爱学农爱农奖”、“黄汉桥奖学金”等各种奖项,用来奖励在工作岗位和学习上努力付出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师生。
(二)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党总支领导下,学校通过团委在校内组织学生会及各种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团组织,以提高学生的自律、自治、自理能力。
(一)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是协助学校党政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学生会是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1.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2.学生会由主席团,宣传部,实践部,文体部,生活部,自律部,社联部共7个部门组成。
3.学生会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周。各部需及时对上一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汇报。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
4.学生会遵循和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作为老师及领导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为同学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七章 学校资产安全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安全与财务管理由总务处和安全处负责,信息处协助开展工作。指导思想:为全校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教科研服务。坚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一)学校设立生活管理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参与学校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的管理。
(二)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食品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三)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教学卫生条件和住宿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推行“财务公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法律、法规。
(一)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财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教代会汇报一次学校财产开支情况。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我校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核算。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全部支出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精简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控制支出,积极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必要开支,杜绝不合理经费开支。凡大额开支,必须交校务会、行政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支出。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源节流、财务公开、杜绝浪费、合法合规等,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服务,财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务、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执行财务纪律,杜绝一切贪污浪费和不法行为的产生。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校产登记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校长提供财务参谋,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对校长负责。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学校作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非盈利的公益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接受捐赠。学校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学校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产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学校接受捐赠以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当如实答复。学校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南京市第九初级中学、南京弘光中学、南京市人民中学、南京市第五十四中学、南京孝陵卫中学、玄武外国语学校等五所公办学校、一所民办学校共同组建南京九中教育集团,集团设立理事会,由南京第九中学担任常务理事学校,其校长担任理事长,其它学校为理事学校,其校长为理事会理事。理事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共商集团发展规划、联合办学、招生等重大事项,检查集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及学校重大事项的协商。
(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二)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上级领导部门代表、社区管理部门代表和社会贤达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
(三)校务委员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到三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年级成立家长委员会,及时了解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需求,与家长沟通学校办学的举措和想法,形成“学校主导、家校联动、区校共建”的合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家长、学生对学校的行风评议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社区、部队、高等院校建立良好的共建关系,依托社区、部队、高等院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发展创造服务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服务精神,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的资源和优势,为对方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区委区政府,加强同公安、安监、卫生、工商、建设、法院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等问题的治理,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法院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一)校友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友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校友会会长、副会长及各理事组成。校友理事会定期举行,主要负责讨论和审查校友会的工作。
(二)校友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等。校友理事会成员一般由热心校友会事业,积极帮助维持校友会正常运转的校友担任。
(三) 校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以及依照校友会有关规定,使用活动场地和设施。
2.对校友会内重要事项以及领导的换选等具有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校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维护校友会利益,支持校友会各项工作。
2.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完成任务。
3.不做任何有损校友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九章 章程的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办学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时;
(四)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五)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2018 年8月教代会通过即日起实施。
九中校名标准字

九 中 校 徽

九 中 校旗



